1938年初,马吉托人将自己拍摄的胶片,设法躲过日军的检查,秘密带往上海,在上海柯达公司拷贝为4部,其中1部送到英国,1部送到德国,另外2部都带到美国。
1946年,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时,马吉作为证人向法庭陈述了他在南京亲历的种种日军暴行。
1947年初,南京军事法庭在审判谷寿夫等南京大屠杀战犯时,当庭播放了马吉的纪录片作为屠城铁证。
2002年10月,约翰•马吉先生的儿子大卫•马吉先生将16毫米摄影机及真实记录南京大屠杀的电影胶片母片、胶片盒,捐赠给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。
关于“南京大屠杀”的证据与资料,为了中国审判战犯和远东国际法庭的审理,南京市议会自1945年8月即开始收集资料,历时两载。首先中国军事法庭于1947年2月初审判“南京大屠杀”首要战犯第六师团长谷寿夫。亲历其境之证人如美籍贝德士及史迈士教授等1250余人出庭或具结作证,连同物证资料提作审判依据。
3月10日宣布判决∶“计我被俘军民,在中华门花神庙、石观音、小心桥、扫帚巷、正觉寺、方家山、宝塔桥、下关草鞋峡等处,惨遭集体杀戮及焚尸灭迹者达19万人以上。在中华门下码头、东岳庙、堆草巷、斩龙桥等处,被零星残杀,尸骸经慈善团体掩埋者,达15万人以上,被害总数共30余万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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